4月30日,子午嶺林區院依法對羅某某失火案提起公訴,此案是子午嶺林區院實施“捕訴合一”辦案機制后,首例按照“捕訴合一”機制提起公訴的案件,標志著“捕訴合一”辦案模式在子午嶺林區院全面推行。
羅某某失火案,公安機關于3月21日移送子午嶺林區檢察院審查逮捕,承辦員額檢察官審查核實了相關證據,依法提出不批捕意見后經檢委會討論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為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承辦員額檢察官依據“捕訴合一”辦案模式,在審查逮捕階段即按照起訴的證據標準,把起訴中需要的證據列舉出來,向公安機關發出書面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以審查起訴的標準搜集補充證據。公安機關在補充提綱的指引下,不到一個月便偵查終結,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后,按照同一案件由同一員額檢察官辦理的“捕訴合一”辦案模式要求,將該案分配給原承辦批捕案件的員額檢察官辦理,避免了重復閱卷和對已清楚事實、證據部分的重復審查。承辦檢察官僅用9天時間將該案審結并向法院提起公訴,有效提高了訴訟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該案件的成功辦理,實現了公訴對偵查機關證據引導工作的前移,真正體現了“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辦案責任制,對打造我院專業化、全能化員額檢察官隊伍起了重要的推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