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敦煌市院提起公訴的敦煌市首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經敦煌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對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2月15日凌晨,趙某和其朋友孫某等人一起在酒吧飲酒,期間趙某、孫某均飲酒,趙某、孫某等人共同飲酒至凌晨2時許離開酒吧回家,趙某明知孫某已飲酒,仍將車輛交予孫某駕駛,孫某駕駛車輛行駛至敦煌市沙州南路與寧塞路交叉路口時與護欄相撞,造成該處護欄及所駕駛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孫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0.4640mg/100mL,趙某明知孫某已飲酒,仍將車鑰匙交孫某,致使其醉酒駕車發生事故,屬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法院遂對趙某作出以上判決,亦對孫某也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刑罰。
檢察官提醒,駕駛員駕車應遵守法律規定,切記“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不觸碰法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