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上午,靖遠縣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等29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在靖遠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該院派員出席,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經查明,2007年至2018年期間,以被告人李某某為領導者、被告人陳某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在靖遠縣城、高灣鎮、大蘆鎮等地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從事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開設賭場、聚眾斗毆、搶劫、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依法判決主犯李某某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等7項罪名,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等28人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等,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6年至8個月不等的刑罰。
該院以“捕訴一體”辦案模式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依法對本案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全面審查、出庭支持公訴。案件的成功辦理,彰顯了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打擊黑惡勢力的信心和決心,有力地震懾了黑惡勢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