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崆峒區院起訴的崆峒區首例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甘肅礦區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6月至9月,吳某、馬某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在平涼市崆峒區四十里鋪鎮清街村和廟莊村四社的農用地上,建設廢舊蓄電池拆解點及提煉金屬鉛的窩點,非法從事收購廢舊蓄電池及拆解,提煉生產鉛錠。平涼市環境資源保護局依據《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519-2009)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之規定,對工業園區管委會依法查封、扣押的廢舊蓄電池殼、極板、生產廢渣、廢酸液、廢舊鉛酸電池、拆解的蓄電池、冶煉鉛渣和粉塵等物品進行了檢測,認定均屬危險廢物(廢物類別為HW31含鉛廢物,廢物代碼421-001-31)。由于該批固體危險廢物就地查封、扣押、貯存于涉案廠房原址,可能造成二次污染,有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重大侵害的危險,該院依法向平涼市環境資源保護局等三家負有職責的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進行整改,并在限期內對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轉移處置。為讓污染責任人賠償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已被平涼市崆峒區四十里鋪鎮政府代為處置的土壤污染檢測費和危險廢物窩點拆除及土壤修復工程概算費用16.87萬元和平涼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代為處置的危險固體廢物的轉移費、公證費88.32496萬元,共計105.19496萬元。2018年2月28日該院民行科對吳某、馬某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立案。后經層報甘肅省人民院批復同意,2018年3月26日該院依法向崆峒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19年3月18日,崆峒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判決:“一、被告人吳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馬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00元;二、被告人吳某、馬某共同賠償平涼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公證費2000元、危險廢棄物處置費881249.6元,共計883249.6元;賠償平涼市崆峒區四十里鋪鎮人民政府檢測費10000元。”
吳某、馬某不服一審判決,于2019年3月27日向甘肅礦區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9年6月27日,甘肅礦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