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上午,由廣河縣院提起公訴的劉某某等6人惡勢力團伙犯罪案在廣河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部分群眾代表及被告人家屬旁聽了庭審。
該案于7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該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馬禮平出庭支持公訴。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在臨夏市長期非法高利放貸,先后向彭某、李某、王某等人累計發放高利貸260余萬元。2016年以來,被告人劉某某為達到收取高利貸本金及高額利息的目的,先后糾集被告人馬某甲、包某某、馬某乙、馬某丙、馬某丁,采取以暴力和威脅、辱罵、恐嚇及堵鎖眼、油漆噴字、撕對聯、鎖門、上門滋擾、非法拘禁等軟暴力手段違法討債,逐步形成以劉某某為首,馬某甲、包某某為骨干成員的惡勢力團伙。被告人劉某某等惡勢力團伙為討債,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破壞生產經營等違法犯罪,嚴重影響他人的生產生活,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廣河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與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并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總和刑期十年八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判決被告人馬某甲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