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靜寧縣院在復查一起詐騙案件被害人申訴中發現法院判決對被害人254多萬元的財產未做處理,致使被害人經濟損失沒有合法救濟渠道。該案符合高檢院《關于在刑事申訴檢察工作中加強產權司法保護辦案力度的通知》中所列舉的強化產權司法保護六種重點案件類型中與公民個人財產相關案件,在認真復查后依法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法院采納后對該案進行了再審,判決責令退賠被害人254多萬元的損失,有效維護了法律公正和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2017年1月22日,被害人范某到該院申訴,認為法院對鮑某詐騙、信用卡詐騙一案的判決存在事實認定錯誤、部分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審判程序嚴重違法問題,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且該判決對被害人的254多萬元涉案財產只字不提,致使受害人經濟損失沒有合法救濟渠道,請求本院抗訴。該院控申部門受理后,發現此案涉案金額巨大,及時向院領導進行了匯報,并就相關問題向上級院控申部門進行了請示,省檢察院決定對該案掛牌督辦。經對案件事實、證據及判決進行細致復查,認為不存在案件事實認定錯誤、部分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等問題,不予支持抗訴,但在復查中發現該案判決中對范某254多萬元涉案財產沒有作出處理,存在執法瑕疵問題,即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中“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之規定。該院于2017年9月11日向靜寧縣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靜寧縣法院糾正執法瑕疵,以保護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靜寧縣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建議》,對鮑某詐騙、信用卡詐騙一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再審。2018年7月25日靜寧縣人民法院以(2018)甘0826刑再1號刑事判決書對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作出判決“責令被告人鮑某將詐騙所得未追回的2541749.43元退賠被害人范某”。
該案是產權司法保護中“與公民個人財產相關案件”的典型案例。該院立案復查該刑事申訴案后,對全案開展嚴謹細致的復查工作,敏銳的發現了人民法院判決中存在的瑕疵,本著實事求是、依法糾錯的法律原則,針對存在的問題依法發出《檢察建議》,督促法院糾正瑕疵問題,充分表明了檢察機關嚴格依法保護產權的堅決態度,體現了案件質量是檢察機關工作的“生命線”的意識,切實發揮了檢察機關在產權保護中的法律監督職能,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具有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