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龍江林區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費某盜竊一案在白龍江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以被告人費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3萬元。。
被告人費某于2018年3月至4月初,流竄至成縣、徽縣、武都區、舟曲縣等地入室盜竊作案4起,竊得財物總價值約八萬余元,其中部分貴重物品以變賣、抵押的方式償還毒資、購買毒品及日常消費,在偵查和起訴階段拒不認罪。費某曾于2012年5月至2017年11月因吸毒多次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強制戒毒,于2016年5月14日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5000元。
在庭審詢問中,被告人費某對公訴人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和罪名供認不諱,當庭認罪。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勘驗、指認、辨認等筆錄和照片、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等證據。辯護人主要圍繞公訴人出示的關于對本案被竊財物的鑒定、價格認定的合法性,對被害人辨認程序是否符合司法鑒定規則,對公安機關扣押涉案物品的程序合法性,以及對于被告人費某無法說明來源的財物公訴人認定為本案涉案財物的觀點展開了辯解。費某在最后陳述階段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做了懺悔,也對被害人家庭表達了深深地歉意。
吸食毒品,害人害己。本案被告人費某因為沾染毒品,多次實施盜竊犯罪,嚴重影響了當地群眾、單位及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費某因盜竊罪受過刑事處罰后,不思悔改,抱著僥幸心理,繼續行竊,最終再次因盜竊犯罪鋃鐺入獄,等待被告人的是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