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莊浪縣院提起公訴的王某甲、王某乙二人涉嫌代替考試罪獲判,莊浪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二人涉嫌代替考試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分別判處二人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據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同胞弟兄。2016年12月5日、2017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兩次讓王某乙持其身份證,頂替王某乙分別參加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科目一、科目二考試。2017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又讓王某乙持其身份證頂替其參加科目三考試時,被莊浪縣交警大隊機動車考試中心考場考官當場發現。
莊浪縣院承辦該案件的檢察官對本案審查后認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被告人王某甲多次讓王某乙持其身份證,頂替其參加法律規定的應 當由自己參加的國家考試,被告人王某乙多次代替他人參加國家考試,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遂于2018年3月5日向莊浪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日前,該案已交付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