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的要求,進一步落實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臨洮縣院為了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增強民眾法制觀念,結合自身工作實際,積極推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
該院在法治實踐中深入開展以案釋法。強化在辦案過程中的告知和公開義務,該院在辦理每一個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辦案人員緊緊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序、期限、法律適用等方面,向案件的當事人充分解釋說明,通過電話聯系、當面會見等方式,耐心、細致的解答當事人的疑問,并將案件處理結果按照法律文書公開的要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強化辦案過程中的釋法說理,辦案人利用辦案過程中的訊問、審查、出庭公訴、刑事裁判結果審查等各個環節積極開展以案釋法,制作的起訴書、公訴意見書、抗訴書等法律文書圍繞爭議焦點,充分說理,深入解讀法律。強化法律服務過程中的釋法說理,積極利用憲法宣傳日、國家禁毒日等法制宣傳的時機,深入群眾,發放宣傳材料、宣揚法律制度、宣講典型個案,真正做到普法大眾。
該院通過理論文章的公開發表擴大以案釋法范圍。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第六條之規定,辦案人在辦理案件后,篩選典型案例,制作高質量的案例分析等宣傳文章,充分利用“兩微一端”和案件信息公開網等平臺,通過鮮活案例以案釋法。例如2016年該院辦理的 “柴某某、張某某、陳某某、孫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黎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一案,該傳銷公司涉及臨洮、寧夏、蘭州、武威等地,在臨洮一地就有五百多名被害人經騙后加入該公司,該案向臨洮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獲有罪判決后,辦案人及時制作宣傳信息,通過該案教授社會大眾識別傳銷,宣揚通過踏實勞動獲取報酬的積極價值觀。再如2017年該院辦理的陳某某交通肇事案,桑某某等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案中,陳某某的親朋好友在得知陳某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逃逸一事后,并沒有勸導陳某某投案自首,而是分別實施了不同程度的幫助行為,辦案人在案件過程中依據情節、性質分別作出了起訴和不起訴的決定,并在案件辦結后,制作宣傳信息,引導公眾要在“感情”與“大義”中作出正確選擇,明確法律是守護我們的最后底線。
據悉,臨洮縣院將繼續依照規定,在遵循保守秘密原則、及時有效原則、協同配合原則、合法規范原則的基礎上,繼續踐行以法釋案制度,保證公正司法、提升司法能力和形象,通過互動的普法形式,更好的贏得社會公眾的信賴與支持,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