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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 觀點】強化溝通協作 促進行刑反向銜接

時間:2025-02-14 09:35:19  作者: 點擊數:

2025年2月12日,檢察日報刊發理論文章《強化溝通協作 促進行刑反向銜接》。

《檢察日報》截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推進行刑雙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監督 構建檢察監督與行政執法銜接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對行刑雙向銜接特別是反向銜接工作作出具體部署,明確規定行刑反向銜接工作由行政檢察部門牽頭負責,并給出了初步的銜接機制方案和初步的辦案流程。由于行政犯罪行為的雙重違法性及其行政刑法責任的二元化構造,行政犯罪行為既非純正的一般行政違法行為亦非純正的刑事犯罪行為,而同時兼具行政與刑事雙重違法性。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極大保障了行刑銜接工作的順利進行。目前,有關部門已經先后出臺多個文件規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例如,《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關于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定》等,其中多處涉及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在實際運行過程中,行刑銜接制度所涉及的數據共享、模型研發、類案分析、線索和案件移送,往往需要不同的業務部門之間緊密聯系。具體如何協調各個業務部門之間的關系尚無統一規范,各地檢察機關的具體操作各有不同,仍有相當多的問題有待探索、研究。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三方面提升行刑銜接工作質效。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化機制。構建行刑反向銜接案件移送的具體流程:刑事檢察部門作出不起訴決定—審查是否有必要進行行政處罰,給出初步的意見—移送行政檢察部門—行政檢察部門審查是否有必要進行行政處罰,以及給什么單位制發檢察意見。從上述流程不難看出,制發檢察意見的對象可能涉及不同行政部門,需要在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等機關之間建立統一完善的信息共享平臺,實現案件數據、執法數據、證據材料等的實時共享,針對不同業務完善相應程序,及時溝通案情,提升協作效率。隨著大數據在政法系統中的廣泛應用,一些省份陸陸續續推出政法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平臺,在全省推廣應用。根據已有的經驗與數據模型,逐漸打破公檢法司等政法單位之間的信息壁壘,在整個司法閉環實現互聯互通、業務協同、信息共享,可以確保案件辦理質效明顯提升;同時,辦案平臺還預留民事案件協同業務、行政案件協同業務和政法委執法監督等業務接口,可充分利用現有協同辦案平臺。

二是提升專業素養。在完善技術的同時,注重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大數據法律監督人才培養在當前信息化時代具有極高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這種培養旨在造就一支既懂得法律又擅長數據分析的復合型人才隊伍,具備扎實的法律基礎的同時,熟悉各類法律規范和司法實踐,能夠運用數據驅動的方法對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在具備專業素養的同時,應培養其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在跨部門、跨領域的合作中能更好發揮作用,以應對日益復雜和龐大的數據挑戰。

行刑銜接工作在基層院多為行政檢察部門辦理,而傳統的行政檢察業務并不包含行刑銜接工作,所以提升相關人才的綜合素質迫在眉睫。雖然行刑銜接工作處于探索階段,但有一大批基層院在相關規定未出臺的時候就已經開始了試點工作,初步積累了很多切實可行的經驗做法。為此,可開展相應的培訓,把各基層院的長處優點及時固定下來。通過實地參觀研學、面對面交流、匯總問題進行調查、推廣先進經驗等方式,不斷提升基層辦案人員的司法水平。

三是暢通案件移送渠道。應當明確各部門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確保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順暢銜接,防止以罰代刑、有罪不究、降格處理等情況出現。不同機關之間應就行刑銜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溝通交流,對重大、復雜的案件通過聯合調查、提前介入的方式來形成工作合力。如行政檢察部門在辦理行刑反向銜接不起訴案件時,對疑難、復雜、敏感或者群眾關注度較高的案件,在提出檢察意見前,可以召開聽證會,邀請刑事檢察部門承辦人參加,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法學專家及相關專業人士出席會議并發表意見。

行政執法機關在發現案件時,準確地將其移送給相應部門,同時檢察機關對應立案監督的及時采取措施,確保案件得到妥善處理。在機制具體運行的過程中,行政檢察部門不僅承擔著提出檢察意見的任務,還負責后續相關跟蹤監督。《意見》指出,對于行政主管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的,應依法督促其糾正。檢察意見書發出后因案件事實發生變化,行政執法機關無法執行的,可與行政機關積極溝通,了解案情,如有必要應及時通知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對于行政執法機關誤以為案件事實發生變化而導致違法行使職權的,應在尊重行政執法機關自主糾錯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對行政執法機關履職情況、期限等展開監督,做到價值衡量上的實質合理,避免決策偏差,確保其行為在檢察監督的范圍內。(作者:張宇 丁利霞 作者單位: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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