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市紀委監委、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印發《關于防范和懲治虛假訴訟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強化各單位在防范和懲治虛假訴訟中的銜接配合,共同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據了解,各部門將按照法定職責分工負責,重點針對民間借貸糾紛、以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勞動爭議、交通事故保險理賠等13種虛假訴訟多發領域,及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訴訟標的額與原告經濟狀況嚴重不符等12類應當重點防范的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情形,完善工作機制,強化協作配合,形成監督合力,依法懲治虛假訴訟;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協調處理重大案件,并定期就虛假訴訟案件的防范和懲治情況等進行交流,不斷改進和完善工作措施;積極構建信息共享互通數據平臺,探索建立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裁判文書、執行文書及仲裁文書、公證文書的信息共享機制,逐步實現虛假訴訟案件信息、數據共享,加強對虛假訴訟的預警和研判,有效防范和懲治虛假訴訟。
《意見》明確,公安機關對涉嫌虛假訴訟的報案、控告、舉報應當受理,按照管轄權限依法及時查辦,如果涉嫌虛假訴訟的民事案件尚在法院審理或者執行過程中,應當將情況函告正在審理或者執行該案的法院;如果案件已由法院作出裁判、調解或者已執行完畢,應當將情況同時函告審理或者執行該案的法院和同級檢察院。檢察機關對涉嫌虛假訴訟民事案件的法律監督申請應當受理,經審查認為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法院認為正在審理或者執行中的案件構成虛假訴訟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線索及判決書等相關證據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機關,同時函告同級檢察院。
《意見》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公證員、仲裁員的教育和管理,發現上述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假訴訟的,應當依照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公證員、仲裁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假訴訟的,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