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檢察院聯合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和草原局等六部門共同印發《甘肅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協作工作辦法》(以下簡稱《工作辦法》),發揮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協同效應,在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線索移送、調查核實、磋商、提起訴訟、生態修復等方面進一步強化協同配合,促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有效銜接,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銜接高效的生態環境保護法治體系,形成生態保護治理合力。
《工作辦法》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范圍,包括由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或者機構作為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對損害生態環境行為,要求賠償義務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檢察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堅持監督與支持并重原則,對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啟動條件和檢察公益訴訟立案條件的案件,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民事侵權責任;檢察機關支持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依法依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接受檢察機關監督,檢察機關應當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支持起訴、生態修復等監督工作。
依據《工作辦法》中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優先原則,檢察機關、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對同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分別立為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優先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對于磋商后未達成損害賠償協議,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可書面商請同級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提供法律咨詢、協助調查取證、派員出席法庭、向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訴意見書等方式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支持起訴。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書面表示不再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對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未完全涵蓋賠償范圍的,檢察機關可以就未涵蓋部分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雙方建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線索共享機制,對互相移送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線索,在辦結后15日內將辦理情況向線索移送方反饋。
來源:甘肅省檢察院第八檢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