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四個最嚴”要求,深入推進“三抓三促”行動,10月19日,甘肅省檢察院組織開展第三期懲治制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例教學活動,選取清水縣檢察院辦理的馮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武威市涼州區檢察院辦理的張某某銷售偽劣種子案,酒泉市肅州區檢察院辦理的張某乙等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三起案件,由辦案檢察官結合實際,寓情入理講解分析案件,向全省檢察機關刑檢部門干警分享辦理同類案件的經驗。
馮某某生產、銷售有毒、
有害食品案
辦案檢察官:清水縣檢察院 趙慧
2022年8月31日凌晨4時許,馮某某在清水縣某面粉加工廠加工生產面粉時添加面粉增白劑150克。當天18時許,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加工廠進行檢查,現場對生產的小麥面粉抽樣送檢,9月13日得出檢驗結論為:樣品面粉含過氧化苯甲酰。經查,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5日期間,馮某某通過用小麥換購方式,向農戶銷售面粉20余袋,銷售金額共計1860元。2022年9月15日,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涉案剩余面粉封存扣押。2022年11月7日,清水縣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馮某某提起公訴。同年11月30日清水縣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馮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清水縣檢察院從認定過氧化苯甲酰系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入手,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對偵查方向、全面取證、法律適用等提出意見,確保案件快偵速結;構建食品安全領域“刑事司法+公益訴訟+行政執法”的聯動配合協作機制,將以案釋法教育引導落實在辦案全過程,向公益訴訟部門移交案件線索,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針對食品安全監管提出檢察建議,助推食用農產品溯源治理。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歷來受到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也是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大事。檢察機關秉持“小案不小辦、小案不小看”的司法理念,一體發揮刑事和民事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形成檢察監督工作合力,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監督成效。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衛生部等七部門《關于撤銷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的公告》(2011年第4號)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禁止在面粉生產中添加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銷售食品添加劑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有關面粉(小麥粉)中允許添加過氧化苯甲酰、過氧化鈣的食品標準內容自行廢止。此前按照相關標準使用過氧化苯甲酰和過氧化鈣的面粉及其制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張某某銷售偽劣種子案
辦案檢察官:武威市涼州區檢察院 何磊
2021年1月至4月期間,張某某在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每斤8至10元不等的價格向武威市涼州區五個鎮92戶村民出售無標簽、散裝、自稱系某品牌玉米品種的種子4924.4公斤,銷售金額9萬余元。村民購買種子種植后出現出苗率低、不結籽、植株高矮參差不齊等一系列問題,導致減產。經檢驗和現場田間鑒定,該批種子系劣種子,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365912.64元。2022年3月18日,武威市涼州區檢察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同年9月12日,武威市涼州區法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對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0元。
該案給農戶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武威市涼州區檢察院高度重視,辦案過程中將幫助涉案農戶挽回經濟損失貫穿全程,全力維護受害農戶利益;通過提前介入、追贓挽損、追加漏犯、促成和解、綜合治理,實現“五位一體”融合履職;辦案檢察官深挖犯罪,追加漏犯,有效打擊了上游犯罪;同時結合辦案實際就種子行業監管漏洞向農業農村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實現了“辦理一起案件、規范一個行業”的目標。
種業安全關系糧食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檢察機關通過辦理刑事案件,科學認定生產損失,敦促被告人進行賠償,最大限度保護農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行政機關提升監管效果,確保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張某乙等人銷售不符合
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辦案檢察官:酒泉市肅州區檢察院 常新義
2022年2月,趙某某飼養的9頭牛相繼患傳染性疾病。經張某甲介紹、聯系,張某乙收購第二、第三頭病死牛,剝皮、分割后銷售給李某。李某將病死牛肉運至其經營的生態牛羊肉店內,與檢疫合格的牛肉進行混淆后銷售。同時,張某乙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將趙某某剩余的6頭病牛收購,送屠宰場屠宰后予以銷售。事后,張某乙向張某甲支付好處費2000元。2022年5月27日,酒泉市涼肅州區檢察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張某乙等四人提起公訴。同年8月16日,酒泉市肅州區法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張某乙等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并處相應罰金。
酒泉市肅州區檢察院緊盯涉案牛的死亡原因這一關鍵問題,監督公安機關立案,提前介入確定案件偵查方向;就牛羊屠宰、檢疫規定向被告人釋法說理,充分揭露其行為的危害性;通過厘清行政、刑事對“死因不明”的不同認定,做到刑事精準打擊;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作用,促進食品安全社會治理,以“我管”促“都管”,筑牢食品安全屏障,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打擊各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尤其是對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的源頭犯罪,從嚴懲處,重點打擊。落實行刑雙向銜接,監督行政主體履職糾錯、促進行業合規治理,為服務和保障轄區食品安全貢獻檢察力量。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