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檢察官給我們改正錯誤的機會,我以后一定當好護林員,愛護野生動物”“我以后肯定不抓鳥了,還要告訴身邊的人捕鳥是犯法的。”近日,當事人劉某、羅某在調解會上說出了自己的心里話。
時間回溯到2022年4月,劉某在自家蘋果地內多次設置地網捕捉野生朱雀(俗稱麻料)供自己觀賞和牟利,先后共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北朱雀和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斑翅朱雀39只。而羅某更是從2018年開始就用“打籠”和“網套”的方式非法狩獵野生朱雀,共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北朱雀和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斑翅朱雀23只,直至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劉某獵捕的野生朱雀總價值23700元,羅某獵捕的野生朱雀總價值14100元。
2022年8月,公安機關將二人移送至天水市麥積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因二人主觀惡性小,自愿認罪認罰且到案后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調查取證,該院分別對二人作出不起訴決定。考慮到劉某、羅某違法行為對生態資源造成損害,可能涉及民事訴訟,依據《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該院將兩起案件移送至有起訴管轄權的天水市檢察院辦理。
辦案中,辦案檢察官對案件卷宗進行了詳細審查,并就二人非法捕鳥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向野生動物保護專家咨詢了意見。
經審查,天水市檢察院認為,劉某、羅某非法獵捕野生朱雀,對個體、種群及整體生態產生了不良影響,導致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遭受損害,其行為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對二人分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辦案中,我們了解到被告劉某、羅某都是當地農民,靠種地維持生計,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無力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綜合考慮二人認罪悔過態度及家庭條件,我們提出劉某、羅某以勞務代償的方式履行生態修復責任。”辦案檢察官介紹。
經過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行政機關前期磋商溝通,2月7日,在法院的組織下,天水市檢察院同劉某、羅某進行了庭前調解,天水市麥積區林草局和劉某、羅某所在地村委會派員參加,并就勞務替代方式、監督管理等細節發表意見。經調解,天水市麥積區林草局與被告劉某、羅某分別簽訂了勞務代償協議,由劉某、羅某分別負責麥積區774畝、500畝制定林地管護,按照每天看護時間不少于8小時,每月不少于22天的標準履行看護職責,麥積區林草局及劉某、羅某所在地村委會負責具體監管。
“勞務代償不僅體現了公益訴訟恢復性司法理念,同時彰顯了檢察機關的司法溫情,以勞務代償的方式履行生態修復責任比單純支付生態損害賠償金更有教育意義,現在劉某和羅某既是護林員,也是保護野生動物最有說服力的普法宣傳員。”辦案檢察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