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規范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辦案程序,提升案件辦理質效,結合內設機構改革后近四個月來第六檢察部辦案過程存在的一些問題,省院第六檢察部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制定了《第六檢察部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辦案規程》(以下簡稱《辦案規程》)和《第六檢察部關于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規定》(以下簡稱《會見規定》)。
《辦案規程》共17條,對案件分流機制、辦案組織形式、3個月答復等具體辦案流程進行了詳細規定,進一步細化了第六檢察部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辦理程序,明確了檢察官和檢察官助理在辦案中的具體職責,規定專案、窩案、系列案件由指定的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集中辦理;檢察官獨任辦理案件要經案件討論組共同討論;擬作出抗訴、再審檢察建議以及案件討論組檢察官意見不一致的案件,須經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提請高檢院抗訴的案件應經檢察委員會討論,并經咨詢專家論證。
為保證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接訪工作與相關部門有效銜接,第六檢察部專門與第十檢察部召開聯席會議,就相關問題達成共識,并在此 基礎上出臺了《會見規定》,對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地址、程序、方式進一步明確。明確案件審查階段,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交證據等相關材料,以郵寄方式的,由內勤統一登記拆分。當事人主動來檢察機關的,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共同會見并接受材料。《會見規定》的出臺有利于形成與第十檢察部協作配合的工作格局,是打造民事檢察“楓橋經驗”亮點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
下一步第六檢察部將下大力氣狠抓規定落實,聚焦辦案主業,優化辦案組織,規范辦案流程,切實以制度建設促辦案質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