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礦區分院召開專題學習會,認真學習了高檢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和省檢察院與省司法廳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十條意見》等內容。
會議對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基本定位與職責、履職要求、監督方式、監督范圍、監督程序、履職保障、文件的解釋及時間效力等進行了詳細解讀。
會議指出,《規定》明確了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9種工作依法進行監督,進一步完善了監督程序,強化了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機制,尤其是對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的規定,對檢察機關進一步規范執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會議要求,要高度重視人民監督員工作,要加強對《規定》和《意見》的深入學習,全面把握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制度定位、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將《規定》的要求落地落細落實。要進一步增強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院和分院的決策部署上來,以強烈的事業心和使命感,努力把人民監督員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使人民監督員制度助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做好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與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內設部門工作的對接,做好溝通聯絡工作,力爭形成高效協作、良性互動的工作機制,為檢察機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