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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檢察機關辦理的涉野生動物典型案例

時間:2020-04-29 12:19:04 來源:案件管理辦公室   作者: 點擊數:

涉野生動物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1:祁連山保護區楊某某等二人非法獵捕、殺害瀕危野生動物案

案例2:李某某非法狩獵案

案例3:陶某等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持有槍支案

案例4:馬某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案例5:肖某某、伏某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案例一 祁連山保護區楊某某等二人非法獵捕、殺害瀕危野生動物案

2018年11月初至2019年1月中旬,楊某某等二人擅自進入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西水自然保護站,采取布設扣子和夾鬧的方法,非法獵殺國家Ⅰ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馬麝6只。經司法鑒定,價值共計18萬元。

2019年4月25日,肅南裕固族自治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祁連山林區檢察院辦案人員充分利用物證、書證、鑒定意見、DNA鑒定、現場勘驗等證據,對供述矛盾進行深入分析,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制定詳細周密的審訊方案,對犯罪嫌疑人講解國家政策、法律法規,開展釋法說理,兩名犯罪嫌疑人均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19年9月25日,祁連山林區檢察院以楊某某等二人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祁連山林區法院提起公訴,同時以二人破壞祁連山保護區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為由,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二人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8萬元,并在媒體上公開道歉。2019年11月22日,祁連山林區法院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萬元,同時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全部民事訴訟請求。

案例二 李某某非法狩獵案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李某某從淘寶上購買逆變器等電器設施設置電網,以及用鐵絲制作鎖扣的方法在會寧縣河畔鎮李家塬村水北社獵捕野兔,再將野兔以每斤13元的價格出售給汶某某(另案處理)。汶某某通過微信給李某某轉野兔交易款。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12月1日,汶某某給李某某共轉賬25次,金額共計31526元,其中多數屬于野兔交易款。案發后,偵查人員在李某某家中搜查出逆變器、插桿、鐵絲圈等作案工具并予以扣押。

2019年2月9日,白銀市森林公安局會寧縣分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會寧縣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李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獵捕野兔,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同時委托鑒定機構對涉案野生動物進行價值評估,經鑒定,涉案野生動物生態資源損失價值120余萬元。2019年4月2日,會寧縣檢察院以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向縣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對李某某及其他涉案人員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會寧縣法院審查后采納了檢察機關刑事部分公訴意見,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李某某管制七個月,該案附帶民事公益部分法院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案例三 陶某等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持有槍支案

2018年2月2日早8時許,陶某、艾某、阿某等人分乘兩輛汽車從阿克塞縣阿克旗鄉政府安南壩村值班點出發查看冬季草場雪情。在查看冬季草場雪情后返回值班點途經南疆公路(省道314線)時,陶某、艾某分別用陶某持有的小口徑步槍射殺鵝喉羚2只,阿某等人用刀將被射殺的鵝喉羚去蹄、頭、內臟后,裝進白色塑料纖維袋內放進車輛后備箱。當日下午陶某與阿某在將上述兩只鵝喉羚剝皮、分割裝袋、藏匿槍彈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被告人使用的槍支為5.6mm小口徑運動步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彈藥為發令彈改制的非制式槍彈,獵殺的野生動物為鵝喉羚,屬于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合計30000元。

2018年5月29日,甘肅省森林公安局安南壩分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阿克塞縣檢察院成立院領導辦案組辦理該案。在審查中,檢察機關先后兩次邀請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討論分析主要案情和核心焦點。之后,根據全省檢察機關環境資源類犯罪案件集中管轄的有關規定,將該案移交肅州區檢察院繼續審查起訴。2018年12月27日,肅州區檢察院以陶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艾某、阿某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肅州區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3月11日,肅州區法院判處陶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艾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判處阿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案例四 馬某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2019年10月24日9時許,馬某某電話聯系趙某某(另案處理)在康樂縣八丹鄉葉素村朱家山梁上以1400元購買疑似鷹1只,同日12時許將鷹以1600元出售給馬某龍(另案處理)。經鑒定被查扣的疑似鷹為蒼鷹,蒼鷹的基準價值為5000元,一只完整的蒼鷹的整體價值為25000元。2020年1月20日馬某某向康樂縣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康樂縣檢察院受公安機關邀請提前介入該案,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勘驗現場、詢問等工作。該案移送起訴后,檢察人員經審查后認為,馬某某的行為損害生態平衡,因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馬某某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并在縣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法院在審理后支持了檢察機關起訴事實及理由,以被告人馬某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一次性賠償生態賠償金1000元,在縣級以上(含縣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案例五 肖某某、伏某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2018年5月,伏某某從一微信好友處以15000元購買了一只浣熊,之后用這只浣熊從青海省的張某處交換了一只輻紋陸龜。2019年3月,伏某某用交換來的輻紋陸龜又與居住在蘭州市城關區的王某某(另案處理)交換了較小的輻紋陸龜一只、蘇卡達龜一只、鬃獅蜥一只。之后,伏某某、肖某某經二人的共同微信好友孫某某介紹,互加為微信好友。2019年4月1日伏某某以5000元的價格將從王某某處交換來的輻紋陸龜、蘇卡達龜出售給肖某某,并附帶贈送鬃獅蜥一只。2019年4月17日公安人員從肖某某處查獲輻紋陸龜一只、蘇卡達龜一只。經司法鑒定,輻紋陸龜為國家Ⅰ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為5000元;蘇卡達龜為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為2500元。

2019年7月15日,蘭州市森林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城關區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兩名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否明知非法出售、收購的是國家Ⅰ級、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補強證據,經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反復溝通,制定詳細的補查提綱退回補充偵查。經過補充偵查,2019年9月27日,城關區檢察院以肖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伏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城關區法院提起公訴,公訴人出庭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兩名被告人有自愿認罪、悔罪表現,建議酌定從輕處罰。城關區法院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公訴意見,以肖某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4000元;以伏某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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