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監督職能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法定職能,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充分發揮這一職能作用,成為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朱玉關注的一個重點。
“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嚴厲打擊各類犯罪,認真履行民事、行政檢察職權,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也為我國法治建設作出了應有貢獻。”3月13日,朱玉在甘肅團駐地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健全防范冤錯案件長效機制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擔當。”朱玉說。
結合當地實際,甘肅檢察機關積極探索拓寬監督渠道,健全和完善監督機制,全面深化對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和執行等訴訟活動的監督,交出了一份合格的“成績單”。
朱玉介紹說,全省檢察機關堅持依法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強化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情形的監督糾正,近五年來共監督偵查機關立案1713件、撤案3088件。重點對偵查機關違法取證、違法采取強制措施等問題開展偵查活動監督,書面糾正各類偵查違法行為3588次。
為進一步提升監督質效,全省各級檢察院進行了不懈的探索:通過采取監督立案與引導偵查同步、與督促公安機關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同步、與瀆職違法行為調查同步的“三同步”法,改變“監而不立、立而不偵、偵而不結”問題;通過落實重特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不規范、不合法的偵查取證行為,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多種創新舉措已經或正在被引入司法實踐當中。
“在強化刑事審判監督方面,我們發揮檢察一體化的工作優勢,先后制定出臺了疑難案件分析研討、非法證據核查等防范冤錯案的17項制度規范,進一步健全和落實了檢察環節防范冤錯案件的長效機制。”朱玉說,近五年來,全省檢察機關共依法提出刑事抗訴案件597件,法院審結451件,采納286件。省檢察院成功辦理的“沈六斤故意殺人”冤錯案件,被評為“2016年度全國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打造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新亮點
“刑罰執行是刑事訴訟的最后階段,確保刑罰得到公正有效執行是公平正義的實然要求。”朱玉說,近五年來,全省檢察機關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判處實刑未執行、違法“減假暫”、久押不決、脫管漏管等刑事執行活動中的突出問題,扎實有效地開展了一系列專項檢察活動,打造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新亮點。
朱玉介紹,近五年共監督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1690人。建立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備案審查制度,嚴格規范對“有權人”和“有錢人”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通過深入開展集中清理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專項活動,核查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案件底數,加強對看守所收押、監獄收監等重點環節的監督。
通過強化久押不決案件專項清理工作,對五年以上久押不決案件,直接由省檢察院掛牌督辦,實現了久押不決人數清零的目標。
完善職能推動法律監督工作
隨著監察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訴訟制度改革等逐步推進和全面展開,檢察職責的內容、檢察權運行方式等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客觀上需要對其進行新的理論概括,指導司法實踐的發展。對此,朱玉提出四方面建議:一是明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定位和內容。與憲法和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相協調,對法律監督進行科學界定,統一對法律監督的不同認識。明確法律監督與黨的監督、人大監督、社會團體監督的界限。二是系統規定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權。對法律新規定的職權以及正在推進的司法改革中已經明確的職權,進行系統梳理,并在三大訴訟法、正在修改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中明確體現。三是完善開展法律監督的程序和措施。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屬于訴訟方式的,其程序要嚴格遵照相關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屬于訴訟之外的其他監督方式的,如對違法行為的發現渠道和調查核實等,則需要通過專門規定明確其程序和措施。四是健全對開展法律監督的保障措施。完善對檢察人員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職業保障,建立對違法干預法律監督的責任追究制度機制。